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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乐县突发金融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发布时间:2018-07-17     来源:县政府应急办     浏览次数:2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应对康乐县突发金融事件,防止风险的扩散和蔓延,保持经济金融秩序的正常运行,促进全县金融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康乐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国人民银行临夏州中心支行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对突发金融事件的处置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及时果断、条块结合”的原则,工作中应整合各方资源,做到信息共享,措施共商,积极配合,相互协调,及时有效地处置全县突发金融事件。

第三条  本预案适用于在人民银行康乐县支行业务管理范围内所发生的突发事件;包括县人民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邮储银行、信用合作联社、甘肃银行、保险公司(财险、寿险,下同)等各类金融机构,因下列事项引起严重后果,各金融机构按其职责难以解决,确实需要有关部门给予支持和援助的突发事件。

(一)水灾、地震、火灾等各类自然灾害的突然发生;

(二)各类传染性重大疾病、疫情的突然爆发;

(三)金融机构被围、被冲击、被破坏,突发社会动乱、恐怖袭击等社会安全事件;

(四)金融机构出现停水、断电、交通、通讯系统瘫痪等突发事件;

(五)多家金融机构计算机系统普遍遭受病毒侵袭,发生故障;

(六)运钞车辆遭暴力抢劫、爆炸、劫持,发行库、业务库等营业网点发生被盗、被抢案件;

(七)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业务营销人员携巨款潜逃或发生特大金融诈骗案件;

(八)金融机构发生支付困难;

(九)爆发区域性金融风险或系统性金融危机。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县政府主管金融工作的副县长担任,成员由县应急办、县人民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邮储银行、信用联社、甘肃银行、财险公司、寿险公司、公安局主要负责人组成,设立康乐县突发金融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县突发金融事件的处置工作,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民银行办公室。各成员单位按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参加应急指挥部组织召开的突发金融事件处置各类会议,共同处置突发事件。

    第五条  各成员单位分别成立本系统突发金融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接受康乐县突发金融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分别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同时建立本行业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岗位责任制度,明确组织领导、处置机构、人员、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康乐县突发金融事件应急指挥部是全县突发金融事件应急工作的领导、议事和协调机构,主要职责:研究部署全县突发金融事件的应急工作,指导各部门制定和实施突发金融事件应急预案;修订《康乐县突发金融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根据情况和需要,在发生突发金融事件时,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负责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协商应对策略,采取措施,妥善处置;围绕经济发展,社会安定,分析经济金融形势,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管理有关信息资料,向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办公室报告事件及应急情况。

第七条  康乐县突发金融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接收、管理、上报有关资料和信息,核实了解金融事件的具体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及时报告应急指挥部 ;在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本预案后,通知并协调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的具体实施;督促检查各成员单位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情况;组织开展应急工作的信息报送和新闻报道工作;负责突发金融事件信息档案的建立与管理。

第八条  县人民银行突发金融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根据人民银行的相关职责和《康乐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在金融机构出现突发金融事件时,人民银行按照有关预案和本系统对突发金融事件处置的有关规定,实施报告和处置。并对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做出判断,按照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组织指导本系统突发金融事件的处置工作,决定是否启动本部门应急预案。

第九条  县公安局的主要职责:加强对金融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督促金融机构按照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有关规定,落实防范措施;派出警力参与突发金融事件的处置工作,对有关嫌疑人员采取控制措施;查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和治安事件的发生,保证金融单位资金、财产安全和工作人员人身安全。

第十条  各金融机构要根据自身所开办的业务、营业环境、职责权限等情况,制定突发金融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预案报属地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上述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相互配合,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部署和指挥下,充分发挥各方的积极作用,最大限度地利用资源,快速有效地处置好各类突发金融事件,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第十二条  突发金融事件发生后,应急指挥部要向相关单位通报金融事件发生的有关情况,向社会说明事件的真实状况及采取的处置措施等,消除群众的恐慌情绪,减少不稳定因素,全力保持经济金融稳定和社会安定。

第十三条  应急指挥部应协调其他部门在事件处置中的工作。宣传主管部门要协调各媒体,统一口径,及时、准确报道事件的有关情况,用正确的新闻舆论引导投资者、存款人及社会公众;法院、检察院、公安、工商、税务、企业主管部门要依法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打击各类损害金融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并给予各类优惠政策,帮助金融机构共度难关。

第四章 预测、预警

第十四条  县突发金融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建立常规数据监测分析制度,及时收集、汇总发生在本县范围内和县外对本县辖区形成重大影响的有关突发金融事件的信息,做好各类监测,力争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第十五条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设立突发金融事件接警处警中心,并依托各部门、单位信息报送机制,对全县重大、特大突发金融事件统一接警。

第十六条  各成员单位要确定联系部门、指定联络员,具体负责沟通信息、协调业务、传达指令等工作。

第十七条  按照突发金融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可将风险分为一般(IV级)、较重(III)、重大(II)和特大(I)四个等级进行预警,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IV级事件:涉及金额为500万元(含本数)以上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或者公众人数在50人以上(含本数)100人(含本数)以下。

III级事件:涉及金额为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或者涉及公众人数在100人以上300人(含本数)以下。

II级事件:涉及金额为5000万元以上3亿元(含本数)以下的,或者涉及公众人数在300人以上。

I级事件:突发区域性金融风险、系统性金融危机的,或者银行、保险等金融监管部门依照其监管职责难以解决,确实需要其他部门给予支持和援助的。

第五章 报告程序

第十八条  突发金融事件信息要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逐级上报、及时准确的要求报送。

第十九条  出现突发金融事件时,事件发生单位应立即向其上级主管单位、人民银行、公安部门和政府部门报告,同时组织应急工作组,作为第一支应急队伍先行到达现场,开展应急工作。

各接警单位、部门应按工作权限、职责、及时向本系统、本行业、本部门的上一级单位报告,直至报告到省级。县人民银行接到报告后应按照本部门的应急预案规定要求,向县突发金融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人民银行临夏州中心支行报告。

第二十条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突发金融机构风险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等级、原因、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可能造成的损失、发展态势、拟采取的应急对策等。

第六章 应急响应

第二十一条  县突发金融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警后,应立即报告指挥部,并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县突发金融事件应急指挥部接到报告后,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和涉及范围,决定是否召开紧急会议。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召开紧急会议时,由指挥部办公室通知指挥部成员和有关单位参加。

第二十三条  各成员接到通知后应按时参加会议,并按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参与处置工作。

第七章  事件处置

第二十四条  处置突发金融事件要反应迅速、专业对口、各方参与、相互配合,做到依法、快速、高效、稳妥和低成本。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要遵守保密原则,对于涉及机密以上密级的,要严格保守秘密,不得随意向外泄漏。

第二十五条  突发金融事件处置工作应在州突发金融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采取金融机构、上级主管单位、监管部门和人民银行四级递进的处置工作层次。

第二十六条  突发金融事件发生后,责任单位应对事件的性质和程度做出判断:

属于IV级事件的,由事件发生单位按本单位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处置完毕,处置方要将处置结果书面报告其上级主管机关,同时报当地人民银行和地方应急指挥部。

属于III级事件的,由事件发生单位和监管部门共同进行处置。处置完毕,监管部门应将处置结果书面报告当地人民银行、地方应急指挥部和上一级监管部门。

属于II级事件的,事发单位应立即启动本系统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进行处置。处置完毕,应将处置情况书面报县突发金融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当地人民银行。

属于I级事件的,事件发生单位在采取应急措施控制局面的同时,按本预案所规定的报告程序快速上报,由县突发金融事件应急指挥部研究对策、采取措施、协调各方、妥善处置。

第二十七条  县突发金融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警情后,应在当日向应急指挥部报告,同时对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进行紧急研究,根据其性质、涉及范围、严重程度、发展态势,向应急指挥部提出是否启动本应急预案,是否召开紧急成员大会的建议。

第二十八条  应急指挥部认为需要召开紧急成员大会的,指挥部办公室要按照指挥部确定的时间快速召集会议。会议要对事件的基本情况、性质、形成原因、可能演变的态势进行分析,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措施。

第二十九条  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本预案后,指挥部办公室应按照成员大会形成的意见和决定逐一落实,并根据指挥部的部署拟定处置执行方案,报应急指挥部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八章 分析总结

第三十条  突发金融事件处置完毕,负责事件处置工作的人民银行应当于处置工作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县突发金融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书面处置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基本情况、采取的措施、处置结果。

第三十一条  人民银行和各金融机构应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并针对事件暴露出的问题,找出差距,堵塞漏洞,制定和完善各项制度办法,强化内部管理,加强外部监管,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第三十二条  县突发金融事件应急办公室也要进行总结,并写出情况报告,向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各成员单位分别制定的突发金融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作为本预案的分预案,报县突发金融事件应急指挥部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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